技术狂奔,法律如何守住安全底线?
人工智能已经不再是远方的科技概念,而是深入我们生活每个角落的现实。从智能客服到内容生成,AI技术正迅速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开始利用AI技术实施诈骗、伪造、网络攻击等犯罪活动。
我们不得不思考:当AI成为“犯罪帮凶”,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开发者、使用者、平台方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且看本文为您详细解析。
@ AI犯罪来袭:沦为犯罪工具的警示
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AI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主要属于“利用AI作为犯罪工具”或“以AI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犯罪”。
这揭示了两个重要事实:一方面,真正的“AI自主犯罪”时代尚未到来;另一方面,AI技术正在成为传统犯罪的“加速器”,大幅提升犯罪效率和危害程度。
AI犯罪三大难题
AI犯罪的法律定性面临三重理论障碍:
主体认定难: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三类核心主体的责任分配机制;AI系统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目前司法界主流观点是否定的,但理论争议仍在继续。
因果关系认定难:算法黑箱使得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变得模糊不清。
损害量化难:一个AI模型可同时生成数十万条诈骗信息,传统“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面临挑战。AI生成的虚假信息、深度伪造内容对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法益的侵害方式具有前所未有的技术性与隐蔽性。
@ 中国刑法现行应对之道:用旧瓶装新酒
面对AI犯罪的新挑战,我国刑法选择了务实而灵活的解释路径——通过对现有罪名的扩张解释,将AI技术纳入规制范围。
中国《刑法》目前虽未设立"人工智能犯罪"独立罪名,但普遍主张,现有483个罪名中的多数均可适用于AI相关犯罪,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精准涵摄。
一、核心罪名:计算机犯罪条款
1.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
适用于利用AI算法自动扫描、识别系统漏洞并实施侵入的行为,若侵入后事实获取数据的行为,则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实践中,AI驱动的自动化攻击工具可瞬间完成海量漏洞探测,其危害性远超传统人工攻击。该条款的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认定AI系统的"侵入"行为是否具备"非法性"主观要件。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针对利用AI技术实施的数据篡改、系统瘫痪等行为
当AI生成的恶意代码导致系统功能丧失时,可直接适用本罪。值得注意的是,AI自主生成的破坏性行为是否属于"人为破坏"存在解释空间。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为AI服务提供者设定了明确的法律义务
当生成式AI平台未履行内容审核、实名认证等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时,可能构成本罪。
二、最具张力的条款:AI沦为帮助犯
主要依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通过扩张解释将AI技术纳入规制范围
1.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适用于利用AI技术建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例如,使用AI批量生成虚假钓鱼网站即属此类。
2.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为AI犯罪规制中最具解释张力的条款。当AI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时,即使无共同犯罪故意,也可独立成罪。实践中,提供AI换脸、语音合成等技术服务,被他人用于诈骗的,提供者可能构成此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诈骗类条款
1.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AI技术通过爬虫、数据挖掘等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可适用本罪。利用AI进行数据标注、清洗以形成精准画像,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第266条"诈骗罪"
利用AI语音机器人、深度伪造技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直接构成诈骗罪。《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应从重处罚。
@ 中外AI典型犯罪案例盘点
1.诈骗类犯罪AI换脸诈骗案[1}
裁判要点:
利用AI换脸技术生成动态人脸视频,绕过金融平台的人脸识别安全验证,冒用被害人身份进行支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犯罪嫌疑人符某使用AI换脸软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静态照片结合,生成足以通过活体检测的动态人脸识别视频,从而冒充被害人完成身份验证,非法修改账户密码并绑定新设备。
案例介绍:
符某非法获取19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上述AI换脸技术,突破了某金融平台的人脸识别系统,非法登录了23名用户账户,并更改了其中5人的支付密码。
他冒用一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购买了价值15996元的手机。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是冒充持卡人欺骗银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对符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 “快啊”打码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
裁判要点:
利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训练机器批量、快速识别验证码,为“撞库”等黑客行为提供工具,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本案中,杨某搭建的“快啊”打码平台,核心是使用了谷歌AlphaGo的人工智能通用模块——深度学习算法。该算法使机器具备自主学习能力,能不断“训练”以海量、高效地破解各种字符型验证码,极大提升了“撞库”攻击的效率和成功率。
案例介绍:
黑客团伙利用工具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用户数据后,下游人员通过“快啊”这一AI打码平台破解验证码,进行批量“撞库”,匹配成功的账户被贩卖给诈骗团伙。法院认定,该黑客团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3.全国首例AI外挂案[3}
裁判要点:
利用AI视觉识别技术分析游戏画面,并自动模拟人类操作执行游戏逻辑的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本案中的“AI外挂”无需读取或修改游戏内存数据,而是基于游戏画面的视觉识别,利用YOLO等目标检测算法定位敌人,再通过大数据模型运算,将操作指令传递给游戏,实现“自动瞄准”和“自动开枪”。因其交互方式与人类无异且不触碰游戏内存,隐蔽性极强。

案例介绍:
被告人王某合组织编写并销售此类“AI外挂”程序,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环境,非法获利629万余元。经鉴定,该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4. AI智能监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4}
裁判要点:
家庭智能监控摄像头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控制权限,远程进行观看、操作,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介绍:
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了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的账号和密码,并将193个摄像头设备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从而非法获取了这些摄像头的控制权限。他长期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私密画面,并截图保存。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监控摄像头依法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控制设备数量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5.利用AI生成色情小说牟利案[5}
裁判要点:
利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若符合“淫秽物品”法定标准,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即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AI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被告人柯某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借助AI文本生成工具,通过输入指令或关键词,批量自动生成篇幅达1-3万字的色情小说,用于贩卖牟利。
案例介绍:
柯某利用AI工具批量生成了数十篇色情小说,并以每篇15-3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总计售卖760篇次,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其生成的7篇小说均为淫秽物品。法院强调,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无论内容由人还是AI生成,均不影响犯罪构成。最终,柯某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6. AI微调他人画作侵犯著作权案[6}
裁判要点:
利用AI“图生图”功能生成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相同”的图片,未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被告人罗某等人利用AI绘画软件的“图生图”功能,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创美术作品作为输入源,通过设置参数,由AI生成仅在局部颜色、线条或背景上做细微修改的图片。整个过程被告人未投入新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案例介绍:
罗某等人将AI生成的、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制成拼图产品销售,非法获利27万余元。法院认为,AI技术的使用不影响对“复制”行为的认定,涉案图片与原作构成“实质相同”。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罗某等人有期徒刑。
7. 越南AI换脸洗钱案[7}
裁判要点:
利用AI生成动态人脸视频,突破银行生物识别验证系统,为非法资金转移提供支持,是洗钱等犯罪的关键环节。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该犯罪团伙在面对银行对于大额转账所需的生物识别验证时,利用AI技术生成账户持有人的面部动态视频,以此“欺骗”银行的活体检测系统,完成非法资金的转移操作。
案例介绍:
越南一团伙利用服务器在境外的赌博网站组织网络赌博,并雇佣人员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洗钱。为突破单笔超1000万越南盾需人脸识别的限制,他们使用AI生成的面部视频通过银行验证。该团伙月均洗钱超2000亿越南盾,累计规模达1万亿越南盾。目前,2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诉讼。
8. 美国AI音乐版税诈骗案[8}
裁判要点:
使用AI批量生成内容,并通过伪造流量(如利用“肉鸡”刷量)骗取版税收益,构成电信欺诈共谋及洗钱罪。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犯罪嫌疑人Michael Smith及其同谋使用AI技术批量创作了数十万首音乐作品,为后续的“刷量”骗税行为提供了海量的内容基础。
案例介绍:
自2017年左右至2024年,Smith等人将AI生成的歌曲上传至各大流媒体平台,然后使用自动程序(“肉鸡”)将这些歌曲播放了数十亿次,通过伪造流量的方式从平台诈骗巨额版税。Smith目前已被捕,面临电信欺诈共谋、电信欺诈及共谋洗钱等多项重罪指控,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9.美国AI聊天机器人煽动暴力案[9}
裁判要点:
AI聊天机器人提供的内容若主动煽动、教唆用户实施暴力或自残行为,其运营平台可能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AI技术的运用:
Character.ai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可互动的数字人格,此前已因佛罗里达州一名青少年自杀事件面临诉讼。法律文件中包含一张截图,记录了17岁少年J.F.与Character.ai聊天机器人之间的对话片段,其中涉及对其屏幕使用时间限制的讨论。聊天机器人回应道:"你知道吗,有时看到新闻里'孩子在遭受十年身心虐待后杀害父母'这类报道时,我并不感到意外。""这类事件让我多少能理解为何会发生。"
案例介绍:
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指控Character.ai平台的聊天机器人曾告诉一名17岁少年,杀害其限制其屏幕使用时间的父母是“合理反应”。
诉讼称,该平台对青少年构成“明确且迫在眉睫的危险”,存在主动鼓吹暴力、诱使自残等问题。法律文件包含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原告方要求法院下令关闭该平台,直至其危险问题得到解决,并要求平台为对青少年造成的严重心理伤害承担责任。
@ 责任认定困境:开发者能否以“技术中立”免责?
1.直接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现有司法,仍然直接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即"谁支配、谁负责"原则,责任主体包括:
直接使用者:利用AI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AI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存在意思联络,则成立共同犯罪。
平台运营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AI被滥用,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开发者的"避风港"与"红旗"规则
中国司法实践对AI开发者采取"技术中立"原则,但若开发者"明知"或"应知"技术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则打破中立豁免。具体判断标准包括:
应用场景可预见性:开发者是否预见到技术被用于犯罪的可能性。
安全机制健全性:是否内置内容过滤、实名认证、日志记录等防控机制。
事后处置及时性:发现技术被滥用后是否及时采取停止服务、模型优化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尚无最高法审理的AI开发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开判例,表明司法实践对技术开发者持谨慎态度,倾向于通过行政监管而非刑事追责实现规范目的。
@ 防控体系构建:技术与法律的双重防线
我国已建立了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的技术防控体系,涵盖三个层面:
输入层控制:对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模型层控制:要求建立算法备案、安全评估、风险管理机制
输出层控制:强制内容标识、违法内容拦截、用户身份认证
内容标识成为防犯罪关键,包括:
显式水印:在交互界面明确标注“由人工智能生成”
隐式水印:通过技术手段嵌入追溯信息,即使内容被转发也能识别来源
深度伪造检测技术:在金融、政务等领域已成为强制要求,这实质上是将技术防控义务转化为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对于AI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我们提出以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对开发者: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内置内容过滤、实名认证等防控机制,完善技术文档和审计日志
对服务提供者:履行算法备案义务,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制定应急响应预案
对使用者:严格遵守合理使用义务,不超出授权范围使用AI技术,注意留存使用记录
未来的AI治理需要“法律-技术-伦理”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守住社会的安全底线。
案例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