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困境、突破与展望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困境、突破与展望一、引言1.1研究背景与意义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下,人工智能(AI)技术以迅猛之势发展,深刻融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AI技术的重要成果之一,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现,其涵盖的领域也日益广泛。从文学领域的诗歌、小说创作,到艺术领域的绘画、音乐生成,再到新闻报道的撰写,人工智能创作物已无处不在。例如,微软开发的人工智能“小冰”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展示了人工智能在文学创作方面的潜力;人工智能绘画工具Midjourney和StableDiffusion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描述生成精美的绘画作品,模糊了人类与机器创作的界限;一些媒体机构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快速生成新闻稿件,提高了新闻生产的效率。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给人们带来全新体验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著作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是在以自然人为创作主体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其核心原则和规定难以直接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备可版权性、其著作权应如何归属、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等关键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对相关主体的利益和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从创作者角度来看,明确的著作权保护能够激励开发者投入更多资源进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创作应用,同时保障使用者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作模式的探索。对于投资者而言,清晰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机制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对人工智能创作领域的信心,促进资本的流入,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就社会公众来说,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既能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使用优秀的人工智能创作成果,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又能避免因权利不清导致的资源浪费和市场混乱。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科技发展与法律制度相互碰撞、相互适应的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妥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使其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还能为其他新兴技术领域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的借鉴,推动整个社会在科技创新与法律保障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1.2国内外研究现状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不断涌现,其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学者围绕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著作权归属、侵权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理论。在国内,学者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在可版权性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只要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如王迁教授指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依据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着重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应过分纠结于创作主体是否为人类。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有学者主张,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因为开发者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资源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是创作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人工智能进行了实质性的干预和引导,那么著作权应归属于使用者。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殊性,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完全套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规则,需要综合考虑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等因素。在国外,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同样是研究的热点话题。在可版权性方面,美国版权局曾明确表示,著作权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然而,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创作物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与人类作品并无本质区别,应当给予版权保护。在著作权归属方面,欧盟的一些国家倾向于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认为投资者在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过程中承担了风险,投入了大量资金,理应获得相应的回报。而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上,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尽管国内外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认定标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缺乏明确的依据。其次,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各种观点和主张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这不仅给创作者和相关主体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最后,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和实践,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快速发展,现有的侵权责任规则还难以完全适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1.3研究方法与创新点在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时,本研究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这一复杂的法律现象。案例分析法是本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相关案例,如美国的“Thalerv.Perlmutter”案,以及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侵害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案件等,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从实际案例中总结经验和规律,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支撑。比较研究法也是本研究的关键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例如,对比美国、欧盟和中国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差异,分析其背后的法律文化、政策导向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跨学科研究法同样不可或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本研究从法学角度出发,结合计算机科学中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原理、运行机制的知识,以及伦理学中关于科技发展与人类价值关系的思考,综合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中的各种问题,打破学科壁垒,拓宽研究视野,为解决问题提供多维度的思路。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多元化。以往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单一学科视角,难以全面、深入地解决问题。本研究从多学科交叉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法学、计算机科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二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研究过程中,不仅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问题,还紧密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和现实需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和制度构想,使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指导。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概述2.1人工智能创作原理人工智能创作依托于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一系列核心技术,其创作过程本质上是数据与算法的深度融合与协同作用。机器学习作为人工智能的基础技术之一,赋予计算机从数据中自动学习模式和规律的能力。在人工智能创作中,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对大量文本、图像、音频等数据的分析,能够识别其中的特征和模式,并将这些知识应用于新内容的生成。以文本创作领域为例,机器学习算法可以学习不同作家的语言风格、词汇运用习惯以及文章结构特点,从而生成具有相似风格的文本。深度学习作为机器学习的一个重要分支,在人工智能创作中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深度学习借助深度神经网络,通过构建包含多个隐藏层的复杂模型,能够对数据进行更深入、更抽象的特征提取和模式学习。在图像生成领域,深度学习算法如生成对抗网络(GAN)和变分自编码器(VAE)被广泛应用。生成对抗网络由生成器和判别器组成,生成器负责生成新的图像数据,判别器则对生成的数据进行真假判断。在训练过程中,生成器和判别器相互对抗、不断优化,使得生成器最终能够生成逼真的图像。例如,利用生成对抗网络,人工智能可以生成高度逼真的人物肖像、风景画作等。变分自编码器则通过对图像数据进行编码和解码操作,学习图像的潜在特征表示,从而实现图像的生成和编辑。数据是人工智能创作的“燃料”,在创作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大量的高质量数据是训练出优秀人工智能创作模型的基础。这些数据涵盖了各种类型和领域,如文学作品、艺术画作、音乐曲目等。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学习,人工智能能够获取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具备生成多样化、高质量创作物的能力。以音乐创作为例,人工智能需要学习大量不同风格、不同时期的音乐作品,包括古典音乐、流行音乐、摇滚音乐等,才能掌握音乐的基本元素,如旋律、节奏、和声等,进而创作出具有创新性的音乐作品。算法则是人工智能创作的“引擎”,决定了创作的方式和效果。不同的算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创作任务。在文本生成中,循环神经网络(RNN)及其变体长短时记忆网络(LSTM)、门控循环单元(GRU)等常用于处理序列数据,能够捕捉文本中的语义和语法信息,生成连贯的文本。Transformer架构则以其强大的自注意力机制,在自然语言处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能够更好地处理长序列文本,提高文本生成的质量和效率。在图像生成中,除了生成对抗网络和变分自编码器外,卷积神经网络(CNN)也常用于图像特征提取和处理,为图像生成提供支持。在实际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通常会根据用户的输入指令或预设的任务目标,运用已学习到的知识和算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生成。例如,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时,输入诸如“一幅美丽的星空下的城堡”的描述,人工智能会在其学习过的图像数据中搜索相关的元素和特征,然后通过算法将这些元素组合起来,生成一幅符合用户描述的绘画作品。在音乐创作中,用户可以设定音乐的风格、节奏、时长等参数,人工智能根据这些参数和已学习的音乐知识,生成相应的音乐旋律和和声。2.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类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类型丰富多样,涵盖了文学、美术、音乐等多个艺术领域,每种类型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创作过程。在文学创作领域,人工智能能够生成诗歌、小说、散文等多种体裁的作品。以诗歌创作为例,人工智能通过对大量经典诗歌的学习,掌握诗歌的韵律、节奏和意象运用等技巧,然后根据用户设定的主题、情感基调等要求,生成相应的诗歌。例如,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在语言表达和意象组合上展现出一定的创新性。其创作过程通常是先从海量的诗歌数据中提取特征和模式,构建语言模型,当接收到创作指令时,利用模型生成文本,并通过算法对文本进行优化和调整,使其符合诗歌的格式和风格要求。在小说创作方面,人工智能可以生成情节连贯、人物形象鲜明的故事。它会学习不同类型小说的结构和叙事方式,如悬疑小说的悬念设置、言情小说的情感描写等,然后根据设定的故事背景、人物设定等要素,生成小说内容。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会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生成的文本进行语法和语义检查,确保文本的流畅性和逻辑性。美术创作领域中,人工智能绘画作品日益受到关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文字描述或简单的草图,生成精美的绘画作品。如Midjourney和StableDiffusion等工具,能够生成写实、卡通、抽象等多种风格的绘画。其创作过程基于深度学习算法,通过对大量绘画作品的学习,模型能够理解不同风格的绘画特点,包括色彩运用、线条表现、构图方式等。当用户输入创作指令时,模型会在其学习到的知识中搜索相关元素,并通过算法将这些元素组合成一幅完整的绘画。例如,用户输入“一幅海边日落的风景画”,人工智能会根据对海边、日落等元素的理解,以及各种绘画风格的特点,生成一幅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海边日落风景画。除了绘画,人工智能还可以进行雕塑、设计等美术创作。在雕塑创作中,人工智能可以利用3D建模技术,根据设定的形状、结构等参数,生成雕塑模型,再通过3D打印等技术将模型转化为实体雕塑。在设计领域,人工智能能够帮助设计师快速生成多种设计方案,如平面设计中的海报设计、UI设计,以及工业设计中的产品外观设计等。音乐创作也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领域。人工智能可以生成各种风格的音乐作品,包括流行、古典、摇滚等。它通过对大量音乐作品的分析,学习音乐的旋律、节奏、和声等基本元素,以及不同风格音乐的特点和创作规律。创作时,用户可以设定音乐的风格、节奏、时长等参数,人工智能根据这些参数和已学习的知识,生成相应的音乐旋律和和声。例如,一些音乐创作软件利用机器学习算法,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几个音符或一段旋律,自动生成完整的音乐段落,并匹配合适的和声。在音乐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还可以通过强化学习等技术,不断优化生成的音乐,使其更符合用户的需求和审美标准。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实现音乐的编曲、混音等后期制作工作,提高音乐创作的效率和质量。2.3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传统作品的比较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传统作品在创作主体、创作过程和作品特征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同时也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深入剖析这些差异和相似点,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本质和特点,为其著作权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在创作主体方面,传统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人类,人类创作者凭借自身独特的思维、情感、经验和创造力进行创作。例如,曹雪芹创作《红楼梦》,是他在自身生活经历、社会观察以及文学素养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思考和精心构思,运用丰富的想象力和细腻的笔触,塑造出众多鲜活的人物形象,构建出庞大而复杂的文学世界。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系统,虽然人工智能的运行离不开人类的设计、开发和数据输入,但在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主要依据预设的算法和学习到的数据模式进行内容生成。以人工智能绘画为例,绘画工具通过对大量绘画作品数据的学习,掌握不同绘画风格的特点和规律,然后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生成绘画作品,其创作过程并非基于自身的情感和意识。从创作过程来看,传统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充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人类创作者在创作时,会经历灵感的激发、构思的形成、素材的选择与整合等多个环节,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不断融入自己的情感、价值观和独特的见解。如梵高创作《星月夜》,这幅作品不仅仅是对自然景观的描绘,更融入了梵高内心强烈的情感和独特的艺术风格,是他主观世界的外在体现。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过程则是基于数据和算法。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学习,提取其中的特征和模式,然后在算法的驱动下,根据输入的指令或预设的任务目标,对数据进行处理和组合,生成新的内容。例如,人工智能在生成诗歌时,会分析大量经典诗歌的数据,学习诗歌的韵律、节奏、词汇运用等模式,然后按照这些模式和用户设定的主题、情感基调等要求,生成相应的诗歌。在作品特征方面,传统作品往往具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和独特的艺术魅力,能够体现人类创作者的个性和创造力。每一位优秀的作家、画家、音乐家都有其独特的创作风格,这种风格贯穿于他们的作品之中,成为其作品的重要标识。例如,莫言的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对人性的深刻洞察而著称,其作品充满了浓郁的乡土气息和奇幻色彩;毕加索的绘画以立体主义风格闻名于世,他通过独特的构图和色彩运用,打破了传统绘画的视觉习惯,展现出全新的艺术视角。人工智能创作物虽然在形式和表现上可能与传统作品相似,但在情感表达和内涵深度上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的情感体验和生活经历,其创作物可能难以像传统作品那样传达出深刻的情感和思想内涵。然而,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如能够快速生成大量内容,并且在形式和风格上具有多样性。它可以在短时间内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指令,生成各种风格的绘画、音乐、文学作品等,为创作者提供丰富的素材和灵感。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传统作品虽然在创作主体、创作过程和作品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都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并且都可以为人们带来审美享受和知识价值。无论是传统作品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优秀的作品都能够触动人们的心灵,引发情感共鸣,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三、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3.1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在国际舞台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自身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采取了各异的立法与实践路径。深入探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有助于汲取有益经验,为构建完善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体系提供参考。美国作为科技强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态度和实践备受关注。美国版权局长期秉持的立场是,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被明确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在著名的“Thalerv.Perlmutter”案中,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Thaler开发的AI系统“CreativityMachine”自主创作了名为《通往天堂的新近入口》的视觉艺术作品,Thaler将AI列为唯一作者并申请版权保护,然而,美国版权局于2022年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版权法明确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2023年,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强调“人类创作”是版权法的根本要求。2025年3月18日,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再次宣布裁决,支持美国版权局此前的决定,明确“由AI系统独立生成的艺术作品不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保护条件”。尽管美国在立法层面严格坚守人类创作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创作的作品,若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则该作品可获得版权保护。例如,艺术家在使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时,通过输入大量独特的提示词、精心调整参数,并对生成的图像进行筛选和后期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生成的作品,由于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有可能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欧盟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旨在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人权益保护。2019年3月通过的《数字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CDSM指令),对数据探勘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了科研豁免行为,即“研究组织或文化遗产机构”为“科学研究之目的”进行数据探勘,在适用主体上强调非营利性及公益性,并限于“有合法接触权限(lawfullyaccessible)的著作”,且权利人不得以契约条款禁止上述数据探勘行为;第4条规定不限非商业目的之数据探勘权利限制规定,不限适用主体,同样限于“有合法接触权限的著作”,且权利人可以保留其作品用于数据探勘用途的权利,即“选择退出(opt-out)”。2024年7月12日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AIA),明确表示生成式AI的开发与训练属CDSM指令第4条规定的范畴,但须尊重权利人选择退出之意愿。当权利人依该条明示退出时,通用AI模型提供者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后才能利用。此外,德国汉堡地方法院在2024年9月27日的“Kneschke诉LAION案”中作出判决,认为为生成式AI模型训练用途重制他人图片建置数据集之行为,符合德国著作权法第60d条(依据CDSM指令第3条所增订)“为科学研究目的之资料探勘”权利限制规定。同时,法院补充说明,该重制行为亦符合德国著作权法第44b条一般数据探勘之目的(同CDSM指令第4条),但因权利人已依该条规定声明退出,故无法适用。欧盟通过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英国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具有自身特点。早在2014年,英国就在《著作权、设计及专利法》第29A条规定了数据探勘权利限制规定,但仅限于非商业之研究目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近年来,英国政府曾考虑为顺应AI发展趋势,修正放宽数据探勘可用于商业用途的规定,但因遭到音乐、出版等创意产业的强烈反对而撤案。在此期间,英国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部长认为,通过立法来平衡AI开发商和权利人的利益任务艰巨,因此推动AI产业及创意产业间达成协议,建立自愿性著作权行为准则(avoluntaryAIcopyrightcodeofpractice),以期让AI开发商获取训练模型所需的高质量数据,同时确保内容创作者得到充分补偿。然而,2024年2月该自愿性协议因无法取得产业间的共识而暂缓推动。2024年7月新政府(工党)上任后,强调AI产业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于同年12月进行为期2个月的公众咨询,讨论是否参考欧盟CDSM指令规定不限非商业目的之数据探勘权利限制规定,并提供权利人选择退出之机制。但此提案仍受到音乐产业的强烈反对,尚待协商寻求共识。此外,英国政府推出《AI行动计划》,规划与国家档案馆、大英图书馆及英国广播公司(BBC)等机构合作,建立无著作权疑虑(copyright-cleared)之内容数据库,以推动大规模国际授权,在遵循现行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将高质量数据释出,促进AI创新与应用发展。3.2国内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明确立法规定,但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已开始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探索和规范。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作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并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出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规定强调了作品的独创性和可表现性,但对于创作主体是否必须为人类未作明确限制。从立法本意来看,该定义旨在涵盖各种符合条件的智力成果,为未来法律的适应性调整留下了一定空间。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殊性,其是否满足“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要求,以及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已经开始处理一些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案件,通过具体的判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某些方面日趋接近自然人创作,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因此,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涉案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时的谨慎态度,强调了人类创作的主导地位。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司法实践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认定也逐渐呈现出更为灵活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续原告发现有百家号账号在发布文章配图中未标注出处地使用了涉案图片,遂将被告告上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从生成过程来看,原告对于图片中的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庭审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表明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构成作品,原告作为生成图片的直接操作者,其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这一判决明确了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若人类进行了充分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相关生成内容可被认定为作品,且著作权归属于投入智力劳动的使用者。类似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2024年AI图片侵权案”中,原告使用一款AI软件通过构思画面、撰写和调整关键词、设定风格参数等步骤生成了一幅图片,并在社交平台发布。法院认为,该图片的呈现与原告输入的关键词和审美选择存在“映射性”,原告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构思创作和个性化挑选,凝结了其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即使由AI绘制,涉案图片仍具有独创性表达,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系列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逐渐倾向于将AI视为辅助工具,只要最终产出体现了人的创造性贡献,即可认定为作品。在确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后,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在创作过程中发挥实质性智力作用的使用者,除非另有约定。此外,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多轮设计后,最终形成一幅江边夜景图并取名为《伴心》。法院经审理认为,《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创作者的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3.3现状总结与问题提出综上所述,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美国坚守人类创作原则,严格限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仅对人类主导下的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作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欧盟通过立法对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的数据使用进行规范,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人权益保护;英国则在立法与产业协商之间寻求平衡,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保护模式。在国内,立法虽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开始积极探索,逐渐倾向于将人工智能视为辅助工具,只要人类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相关生成内容即可被认定为作品,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使用者。尽管国内外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方面已经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但仍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创作物的主体认定方面,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人格,难以成为权利主体,但开发者、使用者等相关方在不同情况下对著作权的主张存在争议,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在侵权判定上,人工智能创作的特点使得侵权认定变得复杂,如何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以及在侵权发生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丰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还可能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理使用范围、保护期限等,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四、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剖析4.1创作主体认定模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认定问题,是其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首要难题,也是引发诸多争议的根源所在。在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创作主体明确为自然人,这一规定基于人类创作的独特性,即人类具备意识、情感、创造力以及独立思考的能力,这些因素使得人类在创作过程中能够融入个人的思想、观念和审美,赋予作品独特的个性和价值。例如,莎士比亚创作的戏剧作品,其深刻的思想内涵、丰富的人物形象以及独特的语言风格,都是莎士比亚个人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和历史的深刻洞察。然而,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认知。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算法和数据运行的技术系统,虽然它能够生成文学、艺术等各类作品,但其创作过程与人类创作存在本质区别。人工智能不具备意识和情感,其创作行为是基于对大量数据的学习和算法的运算,按照预设的程序和规则生成内容。以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为例,它通过分析海量的文学作品,学习其中的语言模式、词汇用法和文章结构,然后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生成相应的文本。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并没有真正理解所生成内容的含义,也无法像人类一样根据自身的情感和体验进行创作。那么,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呢?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探讨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主体的认定通常基于其具备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而人工智能缺乏意识和意志,无法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也难以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激励创作者进行创作,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并无权益需要保护,将其认定为著作权主体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当人类参与人工智能创作时,主体认定变得更加复杂。在一些情况下,人类可能只是简单地输入指令,由人工智能完成大部分的创作工作;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人类可能会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进行深入的干预和指导,如提供创意、修改内容、调整参数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应归属于人类使用者,因为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例如,在人工智能绘画中,用户通过输入详细的提示词、调整绘画风格和参数等方式,引导人工智能生成符合自己创意的作品,此时用户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是作品形成的关键因素,著作权应归属于用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因为开发者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资源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是创作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开发者设计了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模型,为其提供了学习的数据和规则,对创作物的生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还有一种观点主张,应根据人类和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程度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采用比例分配的方式,使双方都能获得相应的权益。例如,在某些复杂的人工智能创作项目中,人类和人工智能的贡献都非常重要,难以明确区分主次,此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著作权,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4.2独创性判断标准难统一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难以形成统一的定论。这种标准的不统一,给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从理论层面来看,传统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主要基于人类创作的特点,强调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表达。在传统的文学、艺术创作中,人类创作者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情感体验和独特的思维方式,创作出具有鲜明个人风格和独特价值的作品。例如,鲁迅的文学作品以其深刻的思想、犀利的批判和独特的语言风格,展现了鲁迅作为创作者的独特个性和思想深度,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然而,将这一标准应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时,却面临诸多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基于算法和数据生成的,其创作过程缺乏人类的情感和意识,难以像人类创作那样体现出独特的个性和思想。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时,是否应该沿用传统的判断标准,以及如何在传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创新,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判断应侧重于结果导向,即只要创作物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已有作品存在明显差异,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一幅绘画作品,如果在色彩运用、构图方式或表现主题上与传统绘画作品有显著区别,展现出独特的视觉效果,就可被视为具有独创性。这种观点强调了创作物的外在表现,认为只要作品在市场上能够展现出独特的价值,就应给予著作权保护,以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判断应关注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如果人类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干预和引导,如提供创意、修改内容、调整参数等,使得创作物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那么该创作物就具备独创性。例如,在人工智能写作中,用户通过输入详细的指令和要求,引导人工智能生成符合特定主题和风格的文章,并对生成的文章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类的深度参与,该文章可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这种观点强调了人类在创作中的主导作用,认为只有体现了人类智力成果的创作物,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宗旨。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差异。美国在一些案例中,强调人类创作的核心地位,对于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即使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也往往拒绝给予版权保护。如前文提及的“Thalerv.Perlmutter”案,美国版权局及法院均认为,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则逐渐倾向于根据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具体贡献来判断独创性。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通过考察原告在生成图片过程中对提示词的设计、参数的设置以及多次调整修正的过程,认定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24年AI图片侵权案中,同样基于原告在生成图片时输入关键词、调整参数等智力投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更注重从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具体行为和贡献来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由于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成本,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诗歌,有的法院可能认为,只要诗歌在语言表达和意境营造上具有独特之处,就具有独创性;而有的法院则可能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的情感和思想,其生成的诗歌不具备独创性。这种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创作者和相关企业难以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影响了他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投入和创新积极性。4.3权利归属争议大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领域,权利归属问题是引发激烈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开发者、使用者和所有者基于各自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和贡献,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这使得权利归属的确定变得异常复杂。人工智能的开发者通常认为,他们对创作物享有著作权。开发者在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资源。他们设计和编写算法,构建模型架构,收集和整理训练数据,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工作,赋予了人工智能生成创作物的能力。例如,OpenAI的研究团队在开发GPT系列模型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经过反复的试验和优化,才使得模型能够生成高质量的文本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开发者的工作是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他们对创作物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激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赋予开发者著作权可以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使用者则主张,在创作过程中,他们通过输入特定的指令、提供创意和构思,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进行了引导和控制,使得创作物体现了自己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应归属于他们。以人工智能绘画为例,用户在使用绘画工具时,通过输入诸如“一幅宁静的乡村风景画,有金黄的麦田和远处的山峦”这样详细的提示词,以及对画面风格、色彩、构图等参数的设置,能够让人工智能生成符合自己特定需求和创意的绘画作品。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创意和操作是创作物具有独特性和价值的关键因素,他们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不应被忽视。在一些人工智能辅助写作的场景中,作者通过与人工智能的交互,不断修改和完善生成的内容,使其符合自己的写作意图和风格,这种深度的参与和贡献也使得用户有理由主张对最终创作物的著作权。所有者,即拥有人工智能硬件设备或软件平台的主体,也对著作权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们认为,自己为人工智能的运行和创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平台支持,承担了设备购置、维护、软件更新等成本,因此应该享有创作物的著作权。例如,一些企业购买了先进的人工智能绘画设备和软件平台,为员工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作为所有者,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员工利用该平台生成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享有著作权。所有者还可能通过与开发者或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试图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权利归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工智能创作过程的复杂性使得难以明确各主体的具体贡献程度。在人工智能创作中,开发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行为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创作物的生成。例如,开发者提供了人工智能的技术基础,使用者通过指令和创意引导创作方向,所有者提供了运行平台,很难准确衡量他们各自在创作物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从而导致权利归属的争议。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都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主要是基于人类创作的模式构建的,难以直接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情况。这使得在实践中,不同的主体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利益诉求来主张权利,引发了诸多争议。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开发者希望通过获得著作权来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获取经济回报,激励创新;使用者更关注自己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希望得到相应的认可和权益保护;所有者则侧重于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和平台运营利益。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冲突和争议。4.4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复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是其著作权保护中又一复杂且关键的难点。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过程和特点与传统作品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在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难以直接套用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规则。在侵权认定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主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在判断传统作品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然后判断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例如,在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人物关系、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大量相似之处,且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然而,这一原则在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时面临诸多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基于算法和数据生成的,其生成过程涉及复杂的技术和大量的数据处理,难以直观地判断是否存在“接触”行为。例如,人工智能绘画软件在生成绘画作品时,其算法可能会学习大量的绘画作品数据,但这种学习过程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接触”,很难确定人工智能是否“接触”了特定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与已有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其与传统作品的相似性判断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形式和内容,还需要考虑其生成过程和算法的影响。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一首诗歌,虽然在语言表达和意境营造上与某首已有诗歌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如果其生成过程是基于独特的算法和大量的学习数据,且这种相似性是在学习和创新过程中自然产生的,那么是否构成侵权就需要深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的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传统的著作权侵权中,侵权责任主体通常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使用者。然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的情境下,创作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以及数据提供者等,他们在创作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使得侵权责任的归属变得复杂。例如,当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被认定为侵权时,开发者可能会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技术和算法,对生成的具体内容无法控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使用者则可能辩称自己只是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使用人工智能,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所有者可能强调自己只是提供了运行平台,不参与创作和使用过程,也不应承担责任。在一些情况下,数据提供者也可能因为提供的数据存在侵权风险,而被卷入侵权纠纷中。例如,若数据提供者提供的数据包含未经授权使用的他人作品,人工智能在学习这些数据后生成的创作物可能会构成侵权,此时数据提供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也面临特殊的问题。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然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中,由于人工智能的运行特点和创作过程的复杂性,这些责任承担方式的实施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停止侵权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来说可能并不容易实现,因为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持续运行并生成侵权内容,单纯要求停止使用某一特定的侵权创作物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调整或改进。在赔偿损失方面,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也是一个难题。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市场价值和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评估,且侵权责任主体众多,如何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确保权利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同时又不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一部小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后来被认定为侵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小说的传播范围、收益情况、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这使得赔偿数额的确定变得极为复杂。五、典型案例深度解析5.1案例一: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案2018年8月20日,腾讯证券网站发表了一篇由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财经文章,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文章末尾明确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该文章连标题在内共计979字,由九个自然段构成。第一自然段介绍了2018年8月20日上午沪指、深成指、创业板指数及上证50指数的涨跌情况;随后几个自然段分别对盘面、概念股、个股、换手率、资金流向,以及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银行业同业拆放利率、融资融券信息、沪深港通南北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文章发表当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转发了这篇文章。腾讯公司认为,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生成的财经文章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盈讯科技未经许可转载该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于是将盈讯科技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除了著作权侵权之诉,腾讯公司还指出,其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盈讯科技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腾讯的工作成果用于自身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具备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该文章的形式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其内容体现了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和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生成过程分析,该文的特定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包括对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尽管文字生成时进行“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的主体表现为“Dreamwriter软件”,但这一系列前期的人为设定和操作,体现了人类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法院认定,该文章是由腾讯公司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了腾讯公司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腾讯公司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盈讯科技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该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南山法院判定盈讯科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案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该判决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对创作主体必须为人类的严格限制,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示范。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方面,法院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对创作过程进行整体把控和智力投入的法人,即腾讯公司。这一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对于人工智能开发者而言,明确的著作权归属为他们的研发和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励他们继续投入资源进行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对于使用者来说,该判决也提醒他们在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物时,需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合理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有序传播和利用,推动文化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该判决也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深入讨论,促使人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5.2案例二:江苏常熟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开启了一场独特的创作之旅。他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精心构思画面,将心中的意象转化为具体的文字描述,如“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等,为人工智能软件提供创作的方向和灵感。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林晨不断对关键词进行数十次的修改,对画面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进行精细调整。由于生成的爱心并不够完美,无法完全契合他的创作意图,林晨又运用PS修图软件进行手工修改,对图片的色彩、对比度、细节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完善。经过多轮设计,他反复将修改后的图片导入AI工具中进行迭代,不断尝试新的参数和设置,最终形成一幅美轮美奂的江边夜景图,并取名为《伴心》。2023年4月7日,林晨对这幅凝聚了自己大量心血和创意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明确自己为作者和著作权人。2024年,林晨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幅心血之作被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网络宣传。更让他气愤的是,其中一家公司还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气模成品并展示在了常熟琴湖。在公司的网络宣传中,林晨看到自己的《伴心》作品图被删除了图中的高塔和署名,从实景宣传图片中能明显看出这是对他作品的抄袭。在与两家公司沟通无果后,林晨毅然拿起法律武器,于2024年4月25日将两家公司起诉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庭审现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气球呈纺锤形属于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它们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本身并不构成作品。被告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创作内容系AI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其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由此形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不具有独创性。公司所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际性相似,其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还查明,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目前该案中的两被告已自行履行完判决义务。这起案件给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带来诸多启示。在独创性判断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作品的整体元素、细节处理以及创作过程中的选择与安排。林晨在创作《伴心》图时,从输入提示词、调整关键词到后期用PS软件修改,整个过程都体现了他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这表明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作品的最终呈现形式,还应深入考察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程度和创造性贡献。在权利归属方面,明确了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林晨作为《伴心》图的创作者,通过一系列的创作行为,对作品进行了深度的智力投入,因此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一案例也提醒创作者,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要注意保存创作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提示词的修改记录、参数设置、后期处理步骤等,以便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创作贡献和权利归属。对于使用者而言,在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物时,务必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以免引发侵权纠纷。5.3案例三:武汉首例AI图片作品侵权案王女士是一名深耕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的创作者,对AI绘画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独特的见解,经常使用AI绘画软件进行创作,凭借其敏锐的艺术感知和独特的创意,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许多备受关注的作品。2024年5月17日,王女士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条带有国风属性的作品,该作品融合了传统国风元素与现代艺术风格,画面中细腻的笔触、独特的色彩搭配以及富有意境的场景构图,展现出极高的艺术水准,吸引了众多网友的点赞、收藏和评论。5月26日,王女士为这幅凝聚了自己心血的作品注册了版权登记,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自己对该作品的权利归属。然而,2024年6月20日,王女士在浏览社交平台时,意外发现一家从事AI绘画培训的公司,未经她的许可,擅自将其作品用于该公司的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在广告中,王女士的作品被用作吸引学员的宣传素材,以展示公司的绘画培训成果和教学实力。这一行为让王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她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该公司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年8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2万元,以弥补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庭审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对王女士的主张提出了异议。该公司辩称,案涉作品是由AI软件生成的,对于王女士本人对于案涉作品的贡献程度有多少、王女士本人是否为作品完全的创作者持有异议。他们认为,AI软件在作品生成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王女士只是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操作,不足以认定她为作品的唯一创作者,因此对王女士享有该作品完整著作权的主张表示质疑。针对被告的质疑,王女士详细阐述了其创作过程。她表示,尽管作品是由APP创作而成,但创作时需要使用者不断在脑海中构思想法,通过精心撰写和输入关键词,将自己的创意转化为软件能够理解的指令,使用AI软件工具生成出创作者想象中的画面。而且,即使输入完全一样的关键词,由于AI绘画的随机性和创造性,也不可能生成完全一样的图案。为了生成一张满意的作品,创作者往往需要反复调试,不断尝试不同的关键词组合、参数设置和风格选择。被侵权的图片她经过了将近几十次的尝试和调整,才最终达到成品现在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作品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精心的构思和设计,充分体现了她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王女士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女士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女士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王女士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女士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女士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女士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因此,被诉图片凝结了王女士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王女士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女士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后,2025年1月15日,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合理性。在独创性判断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王女士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王女士通过输入关键词、调整参数等方式,对AI绘画的生成过程进行了深度干预和引导,使得最终生成的作品体现了她独特的创意和审美。这种对创作过程的“控制和预见”,以及作品与创作活动之间的“映射性”,成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关键因素。法院没有仅仅因为作品是由AI软件生成,就否定其独创性,而是从创作的本质出发,关注创作者的实际贡献,这一判断标准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新和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宗旨。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法院明确了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王女士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这一认定遵循了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强调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的违法性。通过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有效地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遏制作用。该案件对AI图片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判断AI图片作品的独创性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实践标准。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可以参考本案中对创作过程、个性化表达以及“控制和预见”等因素的考量,准确判断AI图片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确定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明确了AI图片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本案中,法院认定王女士作为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这一判决结果表明,在AI图片创作中,只要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就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人。这为解决AI图片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提醒了社会公众,在使用AI图片作品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对于AI绘画培训公司等相关企业来说,更应当加强版权意识,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避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5.4案例总结与启示综合分析上述三个案例,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一些共性。在独创性判断方面,三个案例都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作为关键考量因素。腾讯Dreamwriter案中,腾讯公司对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进行了多团队、多人分工的前期设定和操作,包括数据输入、格式处理、触发条件设定、文章框架模板选择和语料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训练等,这些人为操作体现了人类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江苏常熟AI生成图片案中,林晨通过输入提示词、多次修改关键词、运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等方式,对《伴心》图的创作进行了深度参与,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武汉首例AI图片作品侵权案中,王女士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在脑海中构思想法、精心撰写和输入关键词、不断调试参数和风格光影效果等操作,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她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个性化表达,凝结了其智力劳动成果。在权利归属方面,三个案例均将著作权归属于在创作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进行了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主体。腾讯Dreamwriter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是由腾讯公司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因为腾讯公司在整个创作过程中起到了整体把控和智力投入的作用。江苏常熟AI生成图片案和武汉首例AI图片作品侵权案中,林晨和王女士作为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被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这些案例也存在一些差异。在创作物类型上,腾讯Dreamwriter案涉及的是财经文章,属于文字作品;江苏常熟AI生成图片案和武汉首例AI图片作品侵权案涉及的是绘画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不同类型的创作物在独创性判断和权利归属认定上,可能会因为其自身特点而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在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上,腾讯Dreamwriter案中,盈讯科技未经许可转载涉案文章,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江苏常熟AI生成图片案中,两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用于网络宣传,且未标注作者署名,侵害了林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武汉首例AI图片作品侵权案中,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用于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侵犯了王女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在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这些案例为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启示。在立法方面,应尽快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创作物的主体认定、独创性判断标准、权利归属原则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内容。通过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创作过程中人类的智力投入、个性化表达以及对创作的控制和预见等因素,准确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和权利归属。同时,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创作者而言,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要注重保存创作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提示词的修改记录、参数设置、后期处理步骤等,以便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创作贡献和权利归属。对于使用者来说,要增强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物,以免引发侵权纠纷。六、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6.1立法层面的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妥善解决,离不开立法层面的完善。立法作为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通过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可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创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人工智能创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作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并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出明确、针对性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备可版权性、其著作权应如何归属等关键问题,缺乏清晰、统一的法律判断标准,引发了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定义和构成要件。在定义方面,可以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由人工智能系统在人类设定的算法、模型和数据基础上,通过运行生成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构成要件上,进一步细化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应体现在生成内容的独特性、创新性以及与已有作品的区别性等方面。对于权利归属,应根据创作过程中人类参与的程度和贡献大小,分情况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例如,若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如提供创意、修改内容、调整参数等,则著作权归属于人类创作者;若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自主性,人类仅进行了少量的干预和引导,则著作权可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或所有者,但应给予人类创作者一定的补偿。还需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可参考传统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结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保护期限,以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众对知识的获取需求。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法规,也是完善立法的重要举措。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仅依靠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修订,难以全面、系统地解决相关问题。专门法规可以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创作主体的认定、权利归属的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合理使用的范围等。在创作主体认定方面,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人格,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但可以根据其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将其视为创作工具或辅助手段。在权利归属方面,除了考虑人类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外,还可以引入合同约定原则,允许开发者、使用者和所有者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侵权责任承担方面,详细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范围。对于合理使用范围,明确在哪些情况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物,如为了教学、科研、评论等目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物,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注明出处。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可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为全面、细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与国际立法的协调与接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是全球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传播和使用也跨越了国界。因此,在立法时,需要关注国际上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动态和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使我国的立法既符合本国国情,又能与国际规则相协调。在独创性判断标准、权利归属原则、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可以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既具有国际兼容性,又能体现我国特色的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在国际舞台上表达我国的立场和观点,推动形成有利于我国人工智能创作产业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6.2司法层面的改进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复杂问题,司法层面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案件时,存在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困扰,不利于人工智能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裁判标准。在司法解释中,应详细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方法,明确创作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及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则。例如,对于独创性的判断,可以从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程度、创作物的独特性和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在创作主体认定方面,明确根据人类和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来确定主体身份。对于权利归属,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如人类主导创作、人工智能主导创作以及人类与人工智能协作创作时,著作权的具体归属方式。通过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审判团队,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院或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内,组建专门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审判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不仅应具备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还应熟悉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应用场景,了解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和特点。为了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可以定期组织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和著作权法律的培训,邀请计算机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进行授课,使审判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动态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最新解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审理复杂疑难案件时,邀请人工智能技术专家、知识产权学者等作为专家顾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确保审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案件的复杂性,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