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的民事法律风险核心在于突破传统归责框架,形成“三元责任困境”——当AI生成内容造成损害时,如何在开发者、部署者、使用者之间划分责任成为司法难题。理论界虽有“产品责任路径”主张,但其难以回应三大挑战:过错与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新型损害界定模糊、责任主体确定复杂³。
2.2.1 知识产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除前述刑事风险外,民事侵权争议呈爆发态势。争议焦点集中于训练数据合规性与输出内容相似性两个维度。在训练数据方面,2024年某图库公司诉AI绘画平台案中,法院首次认定“未经许可爬取版权图片训练模型”构成侵权,判赔超2000万元;在输出内容方面,美国Andersen v.Stability AI案确立的“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已被我国多地法院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判决指出:“AI生成内容与原告作品在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生成式AI在药物研发等领域的应用引发专利新颖性危机。当AI模型基于已有专利数据生成新分子结构时,可能构成对原专利“等同实施”。2025年首例AI药物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为某跨国药企),法院引入“技术贡献度评估法”,根据人类工程师对生成结果的干预程度判定侵权比例。
2.2.2 人格权侵害
深度伪造技术对人格权的侵害呈现技术升级:
肖像权与声音权:ZAO换脸APP事件揭示的“默认授权陷阱”仍在蔓延。该APP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全球范围内免费、不可撤销、永久授权”,被网信部门认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特别同意规则”⁴。2025年新出现的风险是“生物信息拼接”——通过AI生成非真实存在的面部特征组合,仍可能侵害特定群体肖像权,某省高院判例确认:“具有可识别性的虚拟形象受肖像权保护。”
名誉权侵害:AI生成内容的诽谤危害呈“裂变式传播”特点。2024年某明星诉AI创作平台案中,平台生成“明星逃税”虚假报道,1小时内传播量超百万次。法院特别指出:“AI服务提供者对热点人物相关内容的生成应履行更高审核义务”,最终按实际损失三倍确定惩罚性赔偿。
2.2.3 数据安全与隐私侵权
生成式AI对数据的“饥渴症”引发新型隐私危机:
训练数据泄露:OpenAI2023年事件显示,用户输入“禁止显示个人数据”的指令后,ChatGPT仍可能回复“约翰·史密斯住在纽约某街道”的隐私信息。此类风险源于模型记忆与泛化机制的技术特性,但法律上可能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禁止的“未授权处理”。
元数据重建风险:2025年斯坦福大学研究证实,通过向大模型输入特定序列问题,可重构训练数据集中包含的个人信息片段(如身份证号片段)。此类风险对医疗、金融等敏感行业尤为严峻,可能触发《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的“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义务”。
2.2.4 合同与产品责任
算法偏见引发的歧视:某招聘AI工具因在简历筛选中系统性降低女性评分,被诉违反《就业促进法》第26条。法院引入“差别影响测试”(Disparate Impact Test),判定算法设计者需对偏见结果承担责任。
虚假陈述与专业过失:法律、医疗等专业领域的AI应用需警惕“专家责任转嫁”。美国MyPillow案中,律师因未核验AI生成案例的准确性被处罚款,此案对专业服务领域具有普遍警示意义。我国虽无直接判例,但《律师法》第54条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可类推适用于依赖AI工具提供专业服务的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