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科技水平的提升推动了人工智能的发展,从而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创作现象变得普遍。极少数拥有高智力水平的人工智能,其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已经趋近自然人的创作水准,但由于人工智能是社会科技进步的产物,不具有自然人属性,因此无法赋予其主体资格,以着作权对其生成内容进行保护是违背伦理的,并且对于大多数独创性不足的低智力人工智能和辅助类人工智能,不存在赋予其着作权的必要。因此,利用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有利于人们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更高效地文字输出,从而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人工智能;着作权;邻接权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4(a)--03

知乎盐选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研究1 以现有人工智能判例为切入点

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自主开发了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 writer 计算机软件,并授权该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使用。2018 年 8 月 20 日,该公司首次发表了由该软件撰写的财经报道《午评:沪指小幅上涨 0.11% 报 2671.93 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并在文末注明了「本文由该公司机器人 Dream writer 自动撰写」。同日,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与涉案报道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在该案中,人工智能为创作主体之一,该案中的创作主体不同于一般创作主体,根据《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 「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人工智能并不属于创作主体,然而,根据案情可以看出,该文章并不是由人工智能单独创作的,而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其次,该案的客体为财经报道文章,该文章的使用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增加商业利益,因此,被告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盈利性使用,不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形,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将会侵犯着作权人的权益。最后,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标题与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利用原告作品获利,是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因此,被告须向原告进行赔偿。

该案件是在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组织下创作出的文学作品,虽然该作品的创作中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利用,但不属于人工智能独立创作作品,可以定义为辅助类人工智能与人类合作创作的作品,该涉案作品蕴含了公司工作人员投入的大量精力,应定义为法人作品。在人工智能逐渐发展的今天,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的社会条件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问题值得思考。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对于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属性,应根据其创作主体的智力水准进行级别区分,分为高智力人工智能和低智力人工智能。高智力人工智能因具有较高水平的创作能力,与普通人的创作水平没有显着差异,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而低智力人工智能不具有较高水平的创作能力,与普通人的创作水平差异较大,生成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辅助类人工智能与人类合作创作作品通常是利用公司人工智能程序,在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的,应由法人享有着作权。

2 高智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思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智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已经趋近人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根据人工智能的客观存在方式,高智力人工智能又可以分为程序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人工智能。对于程序人工智能而言,它的产生和运作都是以数码设备为载体,没有客观实体,既无法作为自然人主体行使权利,又无法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当然没有赋予其着作权的必要,因此可以将程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纳入到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对于机器人人工智能而言,它具有客观实体,也有被赋予自然人主体的可能性,能够被赋予自然人主体身份的机器人人工智能实际上只有脱离程序设定,才会具备类自然人的特点,即个体的思维表达。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以平等为基础进行交往,通过沟通交流产生情感,人工智能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人类,即使未来科技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高智力机器人人工智能与人类各个方面已经没有了明显差别,也具有与人交往的功能,但其作为人类研发出的类自然人人工智能,始终无法改变其科技产物的本质。之所以人类发明人工智能是为了利用人工智能的精准性和稳定性服务人类,然而一旦将人工智能赋予与人类相当的主体资格,使其脱离了高级机器的最初设定,人工智能拥有主体资格后,将不愿再继续无条件地服务人类,人类便无法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高效的文字输出,当人工智能开始谋求自身更多的权益,并不愿继续受到人类的控制,反而试图控制和伤害人类,便会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威胁。因此,不应该认可高智力机器人人工智能的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