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前沿技术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为创作合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提供了便捷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使用人工智能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时有发生,引发了大众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热议。 

   本期以案释法,透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看司法机关如何通过积极稳妥审理相关案件,运用法治方式厘清法律边界、做好规制监管、强化司法指引,护航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


   你是否使用过AI一键生图?

   你是否尝试过用 AI 制作视频?

   在这个人人都能成为创作者的时代,AI创作工具凭借 “一键生成” 的魔力,让艺术门槛变得触手可及。当你轻点鼠标,输入几个关键词,就能收获精美的插画、震撼的视频时,或许从未想过 —— 这些看似免费的 “创意礼物”,可能正悄然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下称开福法院)审结一起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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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剪辑软件,内设“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相关内容后,可将影视作品切成3秒至7秒的短视频,并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

原告某古装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未经其同意,便通过上述软件将古装剧切成视频片段,自行生成新的视频,或者提供给用户作为素材生成新的视频。

     科技公司认为网络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对于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不仅靠该剧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原告的流量。于是,科技公司把网络公司诉至开福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开福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通过AI“一键成片”功能传播古装剧片段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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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该案不仅揭示了AI技术在内容创作中的法律边界,也为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

1.提供生成式人工智产品或服务应尊重文艺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获得合法授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追求便捷的同时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需谨防知识产权侵权。

3.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宣传周】以案释法:产权为 AI 筑牢根基,创新让智能绽放光彩


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在数字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一句 “你的声音被 AI 偷走了”,看似危言耸听,实则正成为无数人的真实遭遇。

     当你在短视频平台刷到熟悉的声音为陌生产品带货,当你接到模仿亲人声线的诈骗电话,或许还未意识到,声音作为个人独特的 “数字资产”,早已成为 AI 侵权的新目标。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办?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给出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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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系一名配音演员,其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他人利用该AI声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原告表示从未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但在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原告声音制作的AI配音。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原告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原告曾接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被告二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被告三仅以原告录制的一部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法院判决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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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本案系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害人格权案,对数字时代声音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法院明确,经AI技术处理的声音若仍具备可识别性(音色、语调与自然人高度一致),则纳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确立了“可识别性”为核心的法律认定标准,填补了AI技术应用中声音权保护的空白。



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 AI 绘画 “一键生成” 的便捷背后,一场关乎知识产权的无声战争正在打响!

    当用户输入几个简单提示词,就能获得与知名动漫形象高度相似的作品时,你是否想过,这看似平常的操作,竟藏着法律 “雷区”?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真实判例撕开了 AI 侵权的隐秘一角,平台与用户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定?这起案件又将给蓬勃发展的 AI 行业带来怎样的震动?让我们一同揭开背后的真相!

(涉案侵权图片。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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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着一个 AI 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 AI 绘画服务。在案件中,有用户利用该平台,输入与某知名动漫形象相关的特定提示词,生成了与该动漫形象高度相似且构成侵权的图片。这些图片被展示在平台上,供其他用户查看、下载。

    从侵权行为判定来看,虽然图片由用户生成,但平台在此过程中并非毫无责任。一方面,平台对用户输入的训练图片以及生成物的传播行为虽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义务,但当具体侵权行为明显时,平台应有所察觉。在此案中,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比如未对侵权提示词进行屏蔽、未对生成的侵权图片及时下架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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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此案清晰界定了 AI 平台在用户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边界。以往,部分 AI 平台常以 “技术中立” 为由,对用户利用平台生成的侵权内容持放任态度,认为自身无需担责。但本案判决表明,即便侵权图片由用户生成,平台若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屏蔽侵权提示词、及时下架侵权图片等,就构成帮助侵权。这促使平台从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转变为需对平台内容负监管责任的 “把关人”。它提醒所有 AI 平台运营者,不能再对平台上的内容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要积极主动地建立起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ND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I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复杂多样。在技术层面,AI 的深度学习机制使其能快速抓取、分析大量数据,若训练数据来源不合法或未经授权,极易引发侵权风险。在法律层面,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 AI 侵权时存在一定滞后性,对于 AI 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侵权判定标准等问题,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对于 AI 软件运营者而言,增强合规意识刻不容缓。要加强对技术应用边界、个人权利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建立关键词屏蔽、用户协议声明、关键词补充或投诉举报等机制,对平台生成内容进行审核,履行 “通知 - 删除” 义务,从源头上防范侵权行为发生。

    对于创作者和权利人来说,要提高维权意识,及时关注自己的作品在 AI 领域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侵权,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 AI 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既要拥抱技术创新带来的机遇,也要正视其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众意识,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让 AI 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